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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該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甲、乙兩兄弟,甲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乙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甲支付,但要保人(甲)和被保險人(母親)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甲不能列報母親的保險費支出,雖然乙申報扶養母親,但母親保險費是由甲支付,故乙也不得扣除該筆保險費。另外,上述所稱「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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