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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所得稅相關新措施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公司取得股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延緩課稅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但所取得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個人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並增加綜合所得稅稅率一課稅級距。

❤標準扣除額自新臺幣(以下同)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自158,000元調高為180,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

❤課稅級距金額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

❤配合扣除額之修正,104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標準,亦自69,501元調高為73,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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