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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停止營業恢復供住家時,記得要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部分民眾購買房屋後,因不知前屋主曾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使用該房屋,亦沒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等到收到稅單,才知道購買後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適用較高稅率之房屋稅,導致權益受損。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亦為營業之行為,如董監事辦公室、報館辦事處、藥房藥局、會議室或職員辦公處所,皆屬供營業使用,其他如日租套房,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前項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發現前屋主或承租人設立公司、行號登記於自家住宅房屋供營業使用,為避免多繳冤枉的稅金,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且記得向稅捐處申請住家用改課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另提醒民眾,購屋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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