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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須於2年期限內辦竣重購住宅戶籍登記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亦同。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雖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住宅用地,仍須於2年期限內辦竣重購住宅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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