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則> <回列表> <下一則>

◎ 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違漏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所舉例,如甲營業人銷貨與乙營業人,乙營業人再銷貨與下游丙營業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配合乙營業人要求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此為業界常見的跳開發票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