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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因承租人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者,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v定:

「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系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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