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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

〔工商時報/2009.12.25 王信人/台北報導〕

海外台商如果要避免明(99)年的海外所得被課最低稅負,必須趕在下週四(12/31日)之前,辦理戶籍遷出,否則依照國稅局現行實務上做法,在台灣就算「1天」有戶籍,整年度都是稅務居民,為海外所得的課稅對象。

立法院財委會通過決議,財政部需在12月中旬以前,清楚對外公布明年海外所得稅的經常居住者的定義,唯至今財政部尚未發布解釋令。據了解,財政部賦稅署將以現行國稅局的實務做法,做為經常居住者的定義。

現行國稅局實務上,在台灣有戶籍者,且回台灣居住,即使只居留1天,也視為台灣的經常居住者,亦即為海外所得的稅務居民。而在台有戶籍將如何計算?是以整年計算,抑或是以天數計算?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實務做法為,即使只有1天有戶籍,整年度都屬於台灣的居住者。稅務官表示,「這是有司法判決」,過去以來,國稅局都打贏官

司。

舉例,甲君在99年1月30日移民美國,辦理戶籍遷出,則甲君在離境之前要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及99年1月分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假設尚未有境外所得,只要繳境內所得。雖然甲君在1月底就已經離境,赴美國工作、居住,但他在99年度「整年」都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如有海外所得,超過起徵點100萬,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00萬,就要申報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在美國等國外已繳的稅,可以拿回台灣扣抵。如果甲君因為人遠在他鄉,不辦理海外所得申報,財政部該如何?財政部官員表示,那是國稅局的查稅的問題。

至於為何這麼嚴格與麻煩?官員表示,在身份轉換的第1年難免都很麻煩,以後年度就不會複雜他。

海外台商不要誤以為戶籍是以天數計算,只要低於183天就不是稅務居民,而拖延到明年再辦理遷出,就會惹上申報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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