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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財政部審查二科曾科長〕

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據以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需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黃君(未滿20歲)於97年間名下增加房屋乙棟,係以買賣名義登記取得,經函請黃母(黃君之法定代理人)說明購屋之資金來源,黃母主張 92至96年每年贈與100萬元予黃君,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提供免稅證明書供核。經國稅局進一步查證,黃母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黃母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黃母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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