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解析:

根據全省國稅局針對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合夥經營所得認定之原則及審核標準中特別強調 : 若聯合執業者或合夥人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 獨資經營,所得全部歸課負責人。所謂盈餘分 配相關證明文件如前述公文所示,必須為與分 配診所盈餘有關的轉帳存褶或匯款單據等易於 舉證證明有”實際”分配盈餘的”動作”,且 所分配盈餘的計算比例與綜合所得稅申報當時 的比例必須要相符合。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