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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招待员工旅游支出应如何列报费用及员工所得?

近年旅游风气盛行,不少营利事业以举办员工国内或国外旅游,作为犒赏员工及激励员工士气之方式,这些招待员工旅游支出是否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费用?以及是否应列为员工的所得?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办员工旅游及聚餐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时,其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营利事业如果是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举办员工旅游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费用,在规定限额内,营利事业可以直接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报,超过的部分,营利事业再改以其他费用科目列支。

至于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支出是否要列为员工所得课税,如果是全体员工都可以参加之员工旅游,营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免视为员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限定部分符合资格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才可以参加者,其支出性质是属于员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福利金不足时,由营利事业负担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就应由营利事业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举办员工旅游或聚餐活动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办理申报,以免因错误列报而遭补税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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