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企业已提拨退休准备金,支付退休金时切勿再列报费用!

企业于员工退休所必须支付退休金,对企业而言是一笔负担。因此,企业在平时会依规定按月提拨退休准备金,等到员工实际退休时,由专户中支付退休金。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于每月提拨退休准备金时即已列报费用,日后支付退休金时,应先由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能重复列支费用。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劳退新制实施后,企业为适用劳退旧制之劳工或选择劳退新制但保留劳退旧制年资之劳工,依规定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存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专户者,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得以费用列支,日后有劳工退休或遭资遣所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该局指出,南部有一家甲公司102年度申报支付员工之退休金费用18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规定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并以费用列支,截至102年度帐上「劳工退休准备金」累积数计有500多万元,大于该年度应支付之退休金180万元,故甲公司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甲公司因会计人员疏失,重复列报该笔退休金费用,已遭国税局全数剔除,补征税额30万余元。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员工退休或资遣给付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避免误列报退休金费用遭剔除补税。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