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104年起所得税相关新措施

个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之智慧财产权让与公司取得股票,符合一定条件得适用延缓课税

❤为促进创新研发成果之流通及应用,个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之智慧财产权,让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公司时,该个人所取得之新发行股票,免予计入其当年度综合所得额课税。

❤但所取得股票于实际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应将全部转让价格,或赠与、遗产分配时之时价作为该转让、赠与或遗产分配年度之收益,并于扣除取得前开股票之相关而尚未认列之费用或成本后,申报课征所得税。

❤个人如无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证明时,得以其转让价格30%计算该股票之取得成本。

提高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金额,并增加综合所得税税率一课税级距。

❤标准扣除额自新台币(以下同)79,000元调高为90,000元(有配偶者自158,000元调高为180,000元)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分别自108,000元调高为128,000元。

❤课税级距金额增加综合所得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适用45%税率的级距。

❤配合扣除额之修正,104年1月1日起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之起扣标准,亦自69,501元调高为73,001元。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