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因执行职务受伤之员工,取自雇主给付之补助,应否办理所得税扣缴?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接获公司询问员工因执行职务受伤,由公司 提供之营养费补助,该公司是否应办理所得税扣缴?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对员工医药费或其他之补助给付,系属营利事业对 员工之补助费性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2款之规定,属于薪资 所得中各种补助费之一种,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惟劳工因受职 业灾害而受伤,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 ,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在医疗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 2款前段规定,按其原领工资数额,所给付之补偿金,同属损害赔偿性质, 劳工取得该项补偿金,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补充,至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经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 能力,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但书规定,一次给付40个月之平均工 资之补偿,同样系属损害赔偿性质并得免纳所得税。

 

该局提醒,当雇主给付上述免纳所得税补偿金时,毋须办理所得税的扣 缴及申报事宜,至非属雇主依法应负担之员工医疗费用、营养费等,则属补 助费性质,应计入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