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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资金无偿贷与他人之课税规定

本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 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 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

 

本局指出,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公司如系 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其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之 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本局进一步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因甲 公司借款予国外乙公司,未收取利息亦未依前揭规定按资金贷与期间设算利 息收入,而调增利息收入350万余元并予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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