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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两造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应如何办理扣缴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所得税之扣缴税款及全民健康保险之补充保险费,应以包括扣缴税款及补充保险费之给付总额为基础,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

 

该局说明,租赁两造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修缮维护或扩建费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则出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支付之代价,实际即为租赁财产权利之代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完全相同。

 

该局进一步说明,承租人给付租金时,其单次给付金额超过新台币2万元者,应依规定之扣缴率10%扣缴税款,单次给付金额超过新台币5千元者,应按规定之补充保险费率2%扣取补充保险费,如租赁两造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补充保险费,则承租人于计算出租人之租赁所得扣缴税款时,应以包含上开税费之给付总额为基础。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台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双方于租赁契约约定按月给付租金55,000元,台北公司另需负担扣缴税款及补充保险费之应缴金额,则计算租赁所得扣缴税款之给付总额为62,500元[55,000元/(1-10%扣缴率-2%补充保险费率)],台北公司每月应缴纳之扣缴税款为6,250元(62,500元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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