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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用住宅若符合所得税法第17-2条规定可享有扣抵税额之优惠

民众重购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不论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只要房屋出售前1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重购或出售之所有权登记日期相距期间在2年以内,重购房屋价格超过出售价格者,出售房屋所应缴纳之综合所得税可享有折抵的优惠。

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以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该笔财产交易所得后增加之综合所得税额为限,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依规定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这项优惠不论是以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义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本人或配偶名义重购者,均可适用。

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以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该笔财产交易所得后增加之综合所得税额为限,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依规定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这项优惠不论是以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义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本人或配偶名义重购者,均可适用。

举例,甲于102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1户,该房屋买进成本为500万元,卖出价格为6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102年度申报出售自用住宅财产交易所得为100万元,103年5月甲君之配偶购买房屋1户供自用使用,房屋价款为65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重购之自用住宅价额高于原出售之自用住宅价额(即650万元>600万元),此时甲君103年度即可申报扣抵或退还102年度已纳财产交易所得之综合所得税额。 其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之计算说明如下: 102年度之应纳税额(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财产交易所得)=(A) 102年度之应纳税额(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财产交易所得)=(B) 103年度重购自用住宅之可扣抵或退还之税额=(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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