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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规模营利事业之独资合伙组织营所税结算申报

自104年度开始,独资合伙企业之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算、清算申报时,要以全年度应纳税额的半数,减除尚未抵缴的扣缴税额,计算应缴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并以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应纳税额半数后之余额,列为独资资本主或合伙人个人综合所得税之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且营利事业阶段所缴纳税额不得抵缴综合所得税或申请退税。

举例,若独资合伙企业104年度课税所得额为50万,计算应纳税额为8万5千元,其半数即4万2千5佰元,经减除尚未抵缴的扣缴税额2千5百元,应缴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为4万元;另其全年课税所得额50万元减除应纳税额半数4万2千5佰元后余额45万7千5百元,为独资资本或合伙人之营利所得,应一并报缴综合所得税。

进一步表示,104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之决(清)算已适用所得税法修正后法令,提醒结束营业之非属小规模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于办理决(清)算申报时,应依修正后法令缴纳应纳税额半数再办理申报。如未规定期限申请当期决算所得额或清算所得额者,稽征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核定所得额及计算应缴纳税税额(计算式为:应缴纳税额= 核定课税所得额* 税率* 1/2 - 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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