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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取得雇用奖助津贴,应列报其他收入,不属代收代付性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雇用员工,依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取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核发之雇用奖助津贴,应列报其他收入,不属代收代付性质。

该局近日受理1件行政救济案件,甲公司经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推介雇用身心障碍者为员工,102年度取得该中心核发之雇用奖助津贴84,000元,公司误认该笔津贴属代收代付性质,列为薪资费用减项,并采扩大书面审核方式申报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嗣该局查获公司漏报其他收入84,000元,依扩大书面审核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漏报所得额84,000元,致遭补税及论处罚锾,公司不服申请复查。经该局查明,公司系将应列报其​​他收入之津贴误列为薪资费用减项,属会计项目之误列,应予转正,且公司于项目转正后并将转正后所得额自行调整达到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标准,乃复查决定追减补税金额及撤销罚锾。

国税局表示,雇用奖助津贴系对雇主之奖助,非属员工薪资之代收转付,应列报其他收入,请营利事业注意帐载会计项目之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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