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 现金赠与亦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申报

                

〔经济日报╱记者赖昭颖/台北报导〕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审查遗产及赠与税案件时,常发现一般民众对于现金赠与容易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如经稽征机关查获,除补税外并将核处罚锾。

该所说明,若同一年度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赠与总额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新台币220万元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即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申报赠与税。民众容易忽略现金赠与的申报,以为银行汇转往来频繁,稽征机关不容易查获。

该所提醒赠与人应确实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勿心存侥幸。如自我检视发现有漏报赠与者,请主动向主管稽征机关补报缴所漏税款,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核处罚锾。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