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赠与亦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申报
〔经济日报╱记者赖昭颖/台北报导〕
资助子女于海外置产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资助子女于国外购置不动产,将资金汇至子女国外帐户,系属父母对子女之赠与行为,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子女至国外就业、定居,进而置产,父母或亲友常会提供资金协助,惟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为220万元,超过部分则需课征10%之赠与税。
日前该局查获A君于103年汇出美金250,000元(换算等值新台币约750万元)至美国女儿帐户,为其女儿购置不动产,惟A君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遭该局补税处罚计100余万元。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前述情形,在未经国税局调查或经人检举前,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以免遭查获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