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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被课赠与税 加罚1倍

                

〔工商时报2010.02.11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北市一位张姓妇人,声称「借钱」给女儿1,656万余元,且到法院办理借贷「公证」。但是,还是被调查局查出涉及未申报赠与税,除被国税局课征307万元赠与税外,再加罚1倍307万元罚锾真是划不来。张妇打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官司打输的原因,竟然是「借款契约」,没有像一般借贷计算利息,露出马脚。

  

张妇的女儿原来是经营长颈鹿美语班,生了3个子女后打算到美国置产,从事理财投资工作。因此向其母两次「借款」,张妇于是在2007年3月5日及同年7月6日,自银行存款帐户提领合计台币1,656万7,269元后,存入其女帐户,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法务部调查局及国税局查获,于是核定赠与总额就是1,656万7,269元,应纳税额307万6,462元,并按应纳税额处1倍的罚锾307万6,462元。

  

张妇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主张,钱是她借给女儿的,担心将来有争议,还到士林地方法院办理公证,课她赠与税毫无道理。不过张妇的辩解,显然不仅没有说服国税局,更没有充足到让法官采信,法院日前判决,张妇败诉。

  

判决书指出,张妇所称为借款,但借贷契约却无利息一项,与一般借款常情不合。同时,张妇的女儿在取得款项后,部分资金拿去申购债券,显见她就其母汇给她的款项具有法律上及经济上有支配权利,且有允许加以运用的事实,这一事实已成立赠与行为。张妇自应负有申报赠与税义务,却漏而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已违反税法规定,违章事证明确,即使不是故意,也难以推卸过失责任,国税局对她核定应纳税额及罚锾,并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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