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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光明灯安太岁不能抵税

〔联合报╱记者赖昭颖/台北报导〕

农历虎年将至,近日不少民众赶着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祈福。国税局官员昨天提醒,纳税人点光明灯或安太岁支出的费用,因为不属于无偿捐赠庙方,无法在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抵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官员表示,民众到寺庙点光明灯、安太岁、参加法会,都是希望藉由寺庙法会、诵经来祈福消灾,以祈求诸事顺利,因为庙方相对有为信众提供诵经等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对价」,并不是无偿的捐赠性质,因此寺庙开立的收据并非证明捐赠,纳税人不能将这笔支出列为捐赠列举扣除额抵税。

官员说,只要是向主管机关立案登记的慈善机构或团体,纳税人捐赠的善款才能列报抵税;尽管点光明灯、安太岁这笔钱不能扣抵,但纳税人如果是随喜捐赠香油钱,并且取得寺庙开立的捐赠收据,就可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额。

不过,官员也提醒,不是所有随喜布施的捐赠都可列举扣除,如果受赠的慈善机关或团体并未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就算纳税人的确有捐赠且取得收据,还是不得作为捐赠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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