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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外币赚汇差,属财产交易所得

    据报载,近日汇率持续走贬,有民众趁汇率贬值,将手中外币出脱兑换新台币,获利颇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买卖外币,如有汇兑利得,应主动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2年间以新台币1,000万元兑购美金,并办理外币定存,于103年间将美金本息全数兑换成新台币计1,076万元。甲君买卖美金获利分为定存利息收入22万元及因买卖汇差产生之汇兑利得54万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银行依法办理扣缴申报后,甲君已连同当年度各类所得一并申报综合所得税;属汇兑利得部分,因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扣缴之所得,银行不会帮甲君计算所得也不会办理扣缴,致甲君误以为不用申报,而漏报该笔所得,遭补税处罚。

 

依据现行法令规定,个人操作外币利得,应于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为财产交易所得,若实际发生汇兑损失,可以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于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该局呼吁,民众如有漏报汇兑利得,在未经检举或查获前,应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不但要补税,还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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