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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或资遣费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项下支付或冲转;不足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已依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或提拨职工退休基金者,以后职工退休或资遣,依规定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项下支付或冲转;不足支付或冲转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该局查核辖内甲公司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薪资费用项下列报退休金费用3,200万余元,除了依法提拨退休金2,700万余元外,另包含实际支付退休金580万余元,依甲公司台湾银行受托办理劳工退休准备金对帐单,于实际支付退休金当时,帐户余额尚有3亿多元,依规定应先由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或冲转,不得列为当年度费用,爰经该局剔除并补税约98余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或提拨职工退休基金者,实际给付退休金时,须先由上开科目项下支付或冲转,不足支付或冲转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以免因误列而被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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