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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无偿借予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仍应核课租赁所得

                

  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将自有房屋无偿借予其弟乙君经营企业社,未列报租赁所得,经稽征机关按当地一般租金标准核定甲君租赁所得128,903元,并补征所得税额,甲君主张该自有房屋系基于兄弟间情谊无偿借予弟弟使用,故无签订租赁契约,实际无租赁事实云云,申请复查。案经本局以系争房屋有设籍营业,纵双方无约定租赁事实,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遂驳回其复查申请。

 

并进一步指出,个人将自有房屋无偿借与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且非供作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如经查明属实,是不须计算租赁收入,但是供作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纵未收取租金,稽征机关仍将依法核课租赁所得,提醒民众务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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