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常接获民众询问,过年期间与家人到寺庙祈福并点光明灯,该笔费用于今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能否作为捐赠列举扣除?

 

该局说明,依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对政府机关或符合同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立法意旨系为鼓励民众多行公益,但民众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因寺庙有提供服务,系属于提供劳务之对价,并非完全无偿之捐赠性质,不得适用上述列举扣除之规定,自不能于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作为捐赠列举扣除。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须有捐赠之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等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审核。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时,应依相关规定办理,如有疑问,请向稽征机关洽询,以维自身权益。用补税。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