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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给付各类所得净额者,仍应按给付总额办理扣缴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扣缴单位给付租金、权利金等各类所得时,若约定 由扣缴单位负担税款,而以未含扣缴税款的金额办理扣缴,扣缴单位将因短 扣税款而受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于给付应扣缴范围之各 类所得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规定缴纳之。如: 国内营利事业给付国外公司权利金时,应于给付时自给付总额中扣取20%的 税款,再将净额给付予国外公司;但契约若约定由国内营利事业负担扣缴税 款,则须按国外公司实际取得的权利金报酬,加计其应负担之扣缴税款后之 给付总额,作为计算扣缴税款之基础。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国内甲公司给付国外乙公司权利金,约定国外 乙公司每次实收500万元,则甲公司给付乙公司权利金,应以给付净额500万 元换算给付总额为625万元〔500万元÷﹙1-20%﹚〕,再按给付总额625万元 乘以扣缴率﹙20%)计算扣缴税款125万元﹙625万元×20%)。

 

该局呼吁,扣缴单位于给付所得时,如税款约定由扣缴单位负担,请扣 缴义务人务必注意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以免计算错误,造成短扣缴税款而 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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