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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报废金额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下得采 书面审核

本局表示,为简化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报废勘查程序,提升服务品质,财政部 已修订「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书面审核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及商品或固定 资产报废案件作业要点」,有关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申请报废, 如报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者,稽征机关得采书面审核。

 

本局指出,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申请报废,未依所得税法第 57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规定提出确实证明文件 ,如报废之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报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者,经研判无 实地勘查价值或需要,得依检附之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予以 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营利事业因无须配合勘查,可更有效运用人 力及节省仓储空间。

 

本局特别呼吁,上述采书面审核案件,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形,除嗣后 该营利事业连续三年灾害损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资产及设备报废报备案件 ,均应实地勘查外,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稽征机关得调 帐查核,请业者诚实申报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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