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员工向服务单位支领或由服务单位直接给付医疗院所之健康检查费,应否列入职工薪资所得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员工向服务单位支领或由服务单位直接给付医疗院所之健康检查费,系员工因职务上所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规定之薪资所得,依规定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因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薪资所得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立法委员等各级民意代表依规定由各该民意机构支领或给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检查费用,系属职工或各级民意代表基于职务上所取得之补助费,皆为各受领人之薪资所得,不因该等健康检查费由员工或民意代表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应,或采直接拨付受领人而有不同。

   

该局指出,雇主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0条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不视为该劳工之薪资所得。但雇主于雇用员工时,对于员工应施行体格检查所负担之费用,仍应视为薪资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雇主依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除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1条所订年龄及次数等规定办理,由雇主所负担职工之健康检查费,不视为该职工薪资所得外,其余仍应列入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上揭所得,应注意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并入受领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