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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逾2年,应以催收存证信函送达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并于存证函或催收证明之送达年度列报为呆帐损失。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甲营利事业102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1,000余万元,系属催收逾2年无法收回之货款,已于100年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惟该公司却将该损失列报于102年度,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该局吁请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遭国税局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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