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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98年度个人捐赠土地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认定标准

〔出处:财政部赋税署〕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财政部经参酌各地区国税局访查搜集98年各该辖内土地之交易资料研析后,于近日核定「98年度个人捐赠土地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认定标准」。

  

前开标准与97年度之规定相同,即个人以购入之土地捐赠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或土地系受赠或继承取得​​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依土地公告现值之16%计算;至于捐赠之土地,如果非属公共设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认定,得经稽征机关研析具体意见专案报财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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