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则> <回列表> <下一则>

◎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取得本(105)年1至3月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请尽速于105年4月5日前申报,以扣减查定税额。

                

105年1至3月份查定课征营业税将在105年4月开征,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采用查定方式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如有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并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就能以当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进项凭证税额10%扣减查定税额。但依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如有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的进项税额,就不能适用上述扣减的规定。 105年1至3月份查定课征营业税得扣抵进项凭证,请在105年4月5日前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呼吁,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别忘了索取三联式统一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进项凭证,才能享有以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的权益,请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洽询,国税局同仁将竭诚为您服务。

Wordpress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