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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经查获漏开发票3次者,将遭停业处分!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营业人若漏开发票或短开销售额经查获者,除应补征税款,并处1倍至10倍罚锾外,自第1次查获日起算1年内经查获达3次者,还将处以停止营业。

 

南区国税局表示,近期辖区内常有营业人被民众检举,销售货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若实地查证属实,除当场辅导营业人补开立发票,及依规定将违章事实作成稽查纪录外,并据以裁罚,纪录违章1次;如营业人在1年内被查获漏开发票达3次者,则将依规定处以停止营业处分。该局特别提醒,使用发票的营业人,只要对外发生营业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交付买受人, 该局曾经查获一营业人,漏开发票金额虽仅新台币90元,因已被查获漏开发票达3次而遭停业1周处分,是该局呼吁营业人,千万别心存侥幸,一旦遭停业处分,不但影响营业收入,也损及商店形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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