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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屋房地权利时,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于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屋房地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1年9月2日台财税字第810824931号函释规定,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让与购买预售屋权利义务之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最近查得甲公司于103年底以5,000万元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户,于房地产权过户前,即104年5月中旬转让予乙君,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经该局以甲公司系于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于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征营业税。因甲公司误认总价中属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为免征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将应税统一发票开立为免税统一发票,并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除核定补征营业税额225万元外,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7款,裁处1倍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转让预售屋权利时,房地产权移转前,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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