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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

                

〔工商时报/2009.12.25 王信人/台北报导〕

海外台商如果要避免明(99)年的海外所得被课最低税负,必须赶在下周四(12/31日)之前,办理户籍迁出,否则依照国税局现行实务上做法,在台湾就算「1天」有户籍,整年度都是税务居民,为海外所得的课税对象。

立法院财委会通过决议,财政部需在12月中旬以前,清楚对外公布明年海外所得税的经常居住者的定义,唯至今财政部尚未发布解释令。据了解,财政部赋税署将以现行国税局的实务做法,做为经常居住者的定义。

现行国税局实务上,在台湾有户籍者,且回台湾居住,即使只居留1天,也视为台湾的经常居住者,亦即为海外所得的税务居民。而在台有户籍将如何计算?是以整年计算,抑或是以天数计算?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现行实务做法为,即使只有1天有户籍,整年度都属于台湾的居住者。税务官表示,「这是有司法判决」,过去以来,国税局都打赢官

司。

举例,甲君在99年1月30日移民美国,办理户籍迁出,则甲君在离境之前要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办理98年度,及99年1月分的所得税结算申报,假设尚未有境外所得,只要缴境内所得。虽然甲君在1月底就已经离境,赴美国工作、居住,但他在99年度「整年」都是台湾的税务居民,如有海外所得,超过起征点100万,最低税负的基本所得额超过免税额600万,就要申报最低税负的海外所得,在美国等国外已缴的税,可以拿回台湾扣抵。如果甲君因为人远在他乡,不办理海外所得申报,财政部该如何?财政部官员表示,那是国税局的查税的问题。

至于为何这么严格与麻烦?官员表示,在身份转换的第1年难免都很麻烦,以后年度就不会复杂他。

海外台商不要误以为户籍是以天数计算,只要低于183天就不是税务居民,而拖延到明年再办理迁出,就会惹上申报最低税负海外所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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