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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确已完工,工程款均应列报收入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会计期间内已确定发生之收入无论已否收取工 程款均应入帐。部分营造业者误将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数收取,作为判断其 工程收入列报当年度营业收入之标准,导致实际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 迟、诉讼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将该工程列为在建工程,造成漏报所得之情事 。

 

该局说明,该局查核20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发现辖区内甲公司 漏未申报当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余万元,甲公司说明其承揽之工程因 工程保留款有争议,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帐列在建工程。惟经该局查 核其承揽之工程,发现该发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验收,乙公司并列入当年度已 完工程,依权责发生制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3项规定,该工 程收入业已实现,应列报2012年度之营业收入;又因公司无法提示相关帐簿 、凭证供核,该局乃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补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承揽工程,如已完工验收,无论是否已收取工 程款,均应列报该年度营业收入,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免因漏报而遭补 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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