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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的保险费,必须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综合所得税申报户才能列报扣除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潮州稽征所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如采 列举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 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如由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缴纳 者,得不受金额限制,可全数扣除。

 

该所指出,我国综合所得税是以家户为申报单位,因此,纳税义务人列 报扶养亲属的保险费支出,必须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在同一申报户,而且是受 纳税义务人或配偶扶养的直系亲属才可以申报,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 系亲属的保险费支出,则不能列报扣除。

 

举例来说,甲、乙两兄弟,甲帮母亲投保人寿保险并缴纳保费,母亲由 乙申报扶养,虽然保险费由甲支付,但要保人(甲)和被保险人(母亲)不在 同一申报户,所以甲不能列报母亲的保险费支出,虽然乙申报扶养母亲,但 母亲保险费是由甲支付,故乙也不得扣除该笔保险费。另外,上述所称「人 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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