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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食街商店以「专柜」或「合作店」型态营业,发票开立大不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众发现,拿到的统一发票,有以美食街设柜店家名义开出,也有以大卖场名义开出,来电询问店家开立方式是否正确,店家有无逃漏税?  

该局说明,大卖场与设柜店家之经营型态大致可划分为「专柜」及「合作店」2大类模式。所谓「专柜」型态系指大卖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向国税局申请核准后,则设柜店家每次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开出大卖场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之后再由设柜店家依约定结帐汇总开立统一发票予大卖场。 「合作店」型态系指设柜店家仅向大卖场租用场地支付租金并依合约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卖场,设柜店家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款时,应以自己名义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所以民众在大卖场之专柜购物取得大卖场之统一发票,为大卖场采取专柜销售之经营模式,专柜本身并无逃漏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以「专柜」型态营业应由大卖场事前申请核准,以「合作店」型态应由设柜店家于营业前以该卖场地址先行办理营业登记,否则即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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