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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南区张小姐询问:何种网路拍卖行为需要课征营业税?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征所表示: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拍卖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基于租税公平考量,稽征机关应依法对其课征营业税。

 

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ntbca.gov.tw)点选网页电话,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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