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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定额减征新车货物税。

                   

    表示,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奉总统于105年1月6日华总一义字第10400154111号令公布,并于同年月8日生效,生效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之出厂6年以上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上开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等新车应征之货物税每辆定额减征新台币5万元。

 

于本条文生效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之出厂4年以上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机车且完成领牌照登记者,该新机车应征之货物税每辆定额减征新台币4千元。

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购买新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机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亦适用前二项规定。本局进一步说明,同一户籍系指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登记所有人与购买新车登记所有人,于新车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日,设定住所于同一户籍,始符合前揭规定。

 

民众如对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定额减征新车货物税有疑问,可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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