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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未依法签证之股票非属证券交易税课征范围

         

  南区国税局表示,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掣发未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之股票,系转让出资额,属证券以外之财产交易,其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股票须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公司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所掣发之股票,即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所称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应课征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股东移转股权之证券交易税缴纳情形时,发现该公司于设立登记后印制发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金融机构签证,即非属「有价证券」,该年度股东转让股票,误以买卖有价证券缴交证券交易税,经查获后,归课股东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并依买卖双方检具文件退还证券交易税。

该局提醒投资人,买卖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向发行公司确认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如未依规定签证发行,转让时毋须缴纳证券交易税,但转让价格高于出资额部分属财产交易所得,股东于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该所得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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