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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105年1月1日起开立电子发票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征所表示,为扩大推动使用统一发票,保障民众权益,财政部104年3月9日修正发布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14款,删除公用事业经营本业部分得免开统一发票之规定,并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所进一步说明,公用事业自105年1月起导入电子发票后,除仍定期寄交缴费通知单外,于收到缴费款项后将另行开立无实体电子发票,直接将用户(含个人及营业人)发票上传云端(不列印纸本)。为确保用户权益,提供平台让用户可以查询相关发票资讯,如有登记用户与实际用户名义不符的情形,应尽速向公用事业申请办理用户名义变更,以利后续营业税申报进项扣抵或兑领奖作业。

 

该所提醒民众,各公用事业为便利个人用户对奖,将于每期统一发票开奖后主动替用户对奖并寄送中奖通知;为避免重复领奖,中奖电子发票证明联之交付,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一)中奖人依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所载之载具资讯自行至超商Kiosk(如统一超商ibon机)操作列印。

(二)公用事业自行列印中奖电子发票证明联交付中奖人。不论公用事业采行上述何种方式交付,皆会在缴费通知单及已缴费凭证载明领取中奖电子发票证明联资讯,请个人用户务必妥善保存,俾凭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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