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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课期间查得短漏课税捐须依规定补征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陈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最近因税捐处清查发现户籍迁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并补征地价税差额,陈小姐质疑地价税每年都已依税捐处核发税单全额缴纳,为何还要补税?

  

该处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1规定,依法应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税籍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课征之税捐,其核课期间为5年;在核课期间内,经另发现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得再补税处罚。

陈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为从96年起就户籍迁出空户,已非属自用住宅用地,应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并依核课期间的规定,补征最近5年自用住宅用地与一般用地税率之地价税差额,至于已超过核课期间的部分就不会再补税了。

该处呼吁: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户籍迁出、出租或供营业使用,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规定时,请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辖税捐分处申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税,如经税捐稽关查获,除应追补税款外还有可能被处3倍以下罚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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