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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药品属性开立不同种类之统一发票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药商销售药品给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或其他货物,则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外,倘兼营成药、指示用药及其他货物销售,同时具有执行业务者及营业人身分,须办理营业登记,如每月营业额超过新台币20万元,则需开立统一发票。药局收入中,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提供药品调剂、供应之专业性劳务部分,则核属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药局购买医师处方药品,应系为执行药品调剂、供应等专业性业务而为之进货,依规定不得径自零售,药商销售该类药品予药局,应可认属系销售货物与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得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至成药、指示用药或其他货物部分,药局销售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其购入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应系属其销售货物之进项,就药商而言,则属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药商如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事后稽征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如涉及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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